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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照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 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
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照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 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面积及其界线,除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森林保护防火组织,负责森林保护防火工作。
林区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森林保护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实行责任制。
大面积林区可以开展航空森林,增加森林保护设施,加强森林保护。
行政区域边界的林区,有关地方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森林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军民积极扑救。 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林木病虫害发生,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防治; 严重林木病虫害发生,当地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全国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30%。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山区普遍达到70%以上、丘陵区普遍达到40%以上、平原区普遍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者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占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边、水旁、家旁的林覆盖面积也被列为森林面积。
第十五条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
县级政府应当对造林认真组织检查,核实造林面积。 对植树造林提取面积2%以上进行检验,成活率低于85%的; 不得计入年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
之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用材林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总蓄积量2/3的个别省和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用材林消费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所有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的山上林木,都应当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
第十八条采伐林木,应当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不以采伐竹子和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建房后拥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 国家林业局、国营林场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书。 其他单位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场地、林种、林况、面积、积累、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有关文件,部队还应当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 个人应当提交采伐场地、面积、树种、株数、积累数量、更新时间等资料。
第十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颁发,除森林法已经规定的以外,县属国营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
或由其授权单位发行的林业部直属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单位发行。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采取紧急措施,必须采伐林木的,可以免征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 但事后组织措施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法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运出森林区的木材,凭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运输证件,从木材出厂开始到终点全过程有效。
核发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
文章来源:《林业科学研究》 网址: http://www.lykxyjzz.cn/zonghexinwen/2022/1213/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