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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林业科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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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植物检疫工作。 1、 林业科学研究论文格式要求,植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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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当穿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

第四条局部发生危险性较大,可以与植物及其产品共同传播的病、虫、杂草,属于植物检疫范围。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当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需要,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清单,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部分地区出现植物检疫对象,应当作为疫区,采取消灭封锁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流失。 发生地区已经比较普遍的,应当将未发生地区作为保护区,防止进境植物检疫对象。

疫区应当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状况、当地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划定,并严格控制其范围。

在发生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到当地公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 发生特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变更和撤销的手续,与划定时间相同。

第七条运输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当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录的,从发生的县级行政区域运出前应当接受检疫。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无论是否列入应当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录,运往何处,出厂前都应当经过检疫。

第八条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需要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过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检验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不能消毒处理的,应当停止运输。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所、仓库等也应当实施检疫。 被污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实施检疫所需的船舶停留、货物搬运、拆解、采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需要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电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或者收缴。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与货物一起寄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运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接受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转出地应当按照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殖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母树林基地。 经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纳入植物检疫范围。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实施产地检疫。

文章来源:《林业科学研究》 网址: http://www.lykxyjzz.cn/zonghexinwen/2022/1213/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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