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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
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树苗,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子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隔离试验种。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调查、观察、检疫,证明无危险性病、虫子,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三条农林大学和试验研究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下进行。 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在[1]中
第十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当及时查明情况。 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调查和扑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保费、护林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 特大防治费,由国家酌情补助。
第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森林法全文?
第一条根据《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森林资源。 包括林地及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和动物。
包括竹林在内的森林。 包括林木、树木、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田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适宜林地。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林种划分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殊用途林的组织划定。
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煤炭、冶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对植树造林给予低息长期价款,价款指标和利率由总行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政府部署和林业部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为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 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因勘察设计、工程设施建设、矿床开采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林地占用有机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事务书或者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面积申请,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占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林地的企业必须采伐所占用林地的林木,应当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批准文件指定的地点,将采伐的倒木集中成山,交森林经营企业处理。
(三)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 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四)在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的林地上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公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文章来源:《林业科学研究》 网址: http://www.lykxyjzz.cn/zonghexinwen/2022/1213/600.html